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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其中某饭店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引人关注。
据介绍,某饭店位于知名商圈,周围饭店餐馆林立,均处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老式商住综合楼中。为满足排烟需要,某饭店租用了同楼废弃锅炉房专用烟道并加装了油烟噪声净化设备。
在某饭店取得了相应行政许可并开始经营半年后,某区生态环境局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称:某饭店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查处。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某饭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但《通知书》中“改正内容及要求”处无内容。后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某饭店排放的废气及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
▲资料图某区生态环境局再次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其鉴定结论并明确说明某饭店现用烟道功能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函后,未予采信,仅依据某区生态环境局第一封函件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饭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展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其处以罚款55000元及予以关闭的处罚。
某饭店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饭店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先后出具了两份函件,在第二份函件中明确说明某饭店正在使用的烟道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功能相近,且某饭店安装使用了油烟净化器,经检测其排放油烟浓度在饮食业单位允许排放浓度的范围之内。第二份函件还附有相关检测报告。可见,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第二份函件中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与第一份函件不同的专业认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未予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内容认定某饭店具有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改正通知缺乏明确的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的情况下,以某饭店“拒不改正”为前提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目前正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能动司法,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审理了一批保护人民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赵倩
编辑 张寻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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