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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慈会门口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廊坊负责人”柯某孝涉嫌诈骗,被指用“配捐”名义卷走了千万救命钱,此事9月12日以来不断发酵。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发现,此事件背后疑似一个由中间人发展的患儿网络,中间人在其中收取好处。9958前工作人员表示,向私人账户打款模式不是“配捐”,而是“洗善款”。9958各地方团队则被指是一种“加盟”模式。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包括法律专家、公共管理专家和基金会秘书长,共同探讨公募基金会“大病救助”项目模式的问题与出路。
多位专家指出,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发起募捐活动模式背后,存在巨大的风险与诱惑,应该坚持募、用分离。
对于儿慈会9958地方团队被指是“加盟”模式问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组织不同于公司,没有那么多钱来作为成本,想要覆盖全国那么多大病患者,人力、物力、财力一定是跟不上的。“那么慈善组织就无法把握下面很多隐性的东西,管理不到位,就会出现很多人用机构的名义、合作者的名义做事,诈骗的基础、寻租的空间就诞生了。”
对于儿慈会此前两度公开的回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儿慈会管理不善的问题确实存在。无论廊坊救助站是变相的“分支机构”、合作关系还是“加盟”,儿慈会都不能推卸其责任。他还认为,事件发生之后,儿慈会在其自有资金或非限定资金非常充裕的情况下,还说要发起新筹款项目去为患者筹款,这是不妥的,是让公众承受其自身组织监管不力应承担的责任。
疑问:
大病救助
能否由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发起募捐?
受访的法律专家普遍谈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发起募捐活动违背了公益性原则。慈善活动区别于通过水滴筹和轻松筹等发起的个人求助活动,可以获得捐赠票据和抵税。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从募捐的便利性来讲,让特定患儿或患者出现在屏幕上或者文案中,以其作为主体去募捐,可能比把大病本身作为一个社会议题去募捐效果更好,但“慈善组织一定要做难而正确的事情”。
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自捐自用”更是违法的。
不过,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刘正琛有不同的意见。他指出,通读《慈善法》全文,其并未明文禁止慈善组织为特定患者募捐。他觉得,慈善组织帮助遴选出来的特定患者募捐,和从资金池中直接资助遴选出来的患者,没有本质差别,关键是这些特定患者要经过公平的程序遴选,但这对公益组织规范运营的要求很高。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介绍说,如果孩子病情比较严重,需要治疗的钱很多,春苗重病儿童救助资金池及联合其他基金会的钱,依然解决不了救助资金缺口,春苗医务社工就会为其救助服务的个案上线筹款。
但崔澜馨强调,春苗不会向受益人筹款,不让受益人把救命钱捐进来增加公益组织筹款额,更不会套取配捐。这是公益组织基本的筹款伦理和价值观问题。“我们宁愿筹款很艰难,筹款金额没那么大,但不该突破的底线是绝对不会去突破的。一旦突破底线,可以增加巨额捐赠收入及各种利益,有谁能够禁得住诱惑,不利用漏洞谋取私利,我不知道。”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慈善组织动员大量患者自筹资金,流入机构账户或个人账户,极大地增加了财务风险,在立项之初财务管理上就不可控。
不过,多位专家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此次事件中柯某孝卷款是个人诈骗,并不直接涉及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体募捐。儿慈会在其中的角色也并不清楚。
金锦萍指出,此事件反映出,要切割开资助者与受益人之间的个人联系,不仅仅是确保公益性,更重要的是使得没有人能从中间环节谋取私利。募捐者或赠与人与最后受益人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利益相关性,甚至同为主体时,这种风险非常高。从某种角度来说,目前出现的这个问题是公募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体募集善款模式的必然后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认为,最重要的是捐赠和受益这两部分在公益组织之中必须分开,进口和出口不能连上线,且在决定受益人时,需要有一个公平的决策机制。
贾西津提出,大病救助不能依靠公益组织的服务属性来解决,公益组织应该更多发挥倡导性功能。在大病救助问题上,一定要通过体系化方式来解决,包括国家、私益、共益、公益等多元机制。公益组织无法大量承担大病救助,“公益捐助救困只能是一个非常末端且不太重要的领域。”
探讨:
善款被卷走背后
理财性资金如何通过公益场域实现回报?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指出,9958前工作人员表示,向私人账户打款模式不是“配捐”,而是“洗善款”。如果不是柯某孝无法让儿慈会打善款,且卷款跑路,这样的“洗善款”可能还在持续悄悄发生。
贾西津指出,柯某孝事件把背后有问题的模式揭露了一角。“现在是因为柯某孝的承诺没有兑现,所以大家认为这里面出了问题。其实我们还可以假设,如果柯某孝的承诺兑现了,那么还有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这样一种‘正常’模式是什么?这种‘正常’模式有其危害性,这件事情暴露出来并不是一件坏事。”
贾西津直指,在此次事件中,大家一直谈论“配捐”“套捐”,但从家长预期而言,非常清楚是“投入-回报”的属性,这笔款的属性不是捐赠,不是公益,而是理财。那么,理财性资金是怎么通过公益场域实现回报的?
红星新闻记者从家长处了解到,在他们此前多次成功拿到“配捐”的项目中,除了此次直接打款给私人账户的模式,也有向网络平台筹款链接打款的模式。
但无论哪种模式,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家长投入与公益组织返款之间是如何闭环的?为什么公益组织可以实现承诺,给到特定者?如果是家长给个人资金,这个人是提前知道公益组织要捐赠然后去收这笔钱,还是内部个人可以左右组织在什么时候打款给谁?这其中必然涉及到公益组织的治理问题。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曾在9958其他项目拿到过回款的家长的确收到了来自儿慈会对公账户的善款,而两位中间人和9958地方团队前工作人员指出,打给私人账户的钱直接装入了私人腰包。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从一些基金会秘书长处了解到,这样的现象在大病救助机构里确实一直存在。
作为医疗慈善组织负责人,刘正琛了解到,燕郊等地确实有一些患者和机构非常善于为患者筹款,其中有很多灰色地带,甚至有些中间人让患者借钱去“投”,投进去之后获得的配捐两方分成。
“在个人大病求助时,公益的底线可能是守不住的。”何国科说。大病患儿的父母,愿意做很多事情。如果可以拿到几千块钱,他们愿意砸锅卖铁、借款,愿意把钱转给私人账户。患者和家属可能不太看重公益底线、道德伦理问题,因为孩子更重要。
为什么要进行这样极具风险的投钱?多位患儿家长此前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治病花费动辄超过百万元,但他们很难从水滴筹、轻松筹以及各种慈善组织拿到钱。而在成功尝试了“配捐”之后,没有收入的他们发现这是一个好办法,“一次几千元也是救命钱。”
刘正琛向红星新闻记者指出,白血病等大病患者面对高昂的治疗费,医保报销比例和额度都有限,即使是中等收入家庭,也无法承担,不得不走上筹资这条路。
问题:
如何规避慈善团队变味的“加盟模式”?
如何避免“中间商”牟利?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上述模式实现的关键在于,9958地方团队前工作人员孙女士透露,9958各地方团队是一种“加盟”模式,用哪些患儿筹款,又分配给哪些患儿多少钱,都是团队自己说了算,儿慈会缺乏掌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中华儿慈会平台传播部主任孙丹丹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儿慈会在多地选择当地一家民办非企业机构合作成立救助站,但救助站只是使用9958的牌子,只是合作伙伴机构,并非基金会分支机构,救助站的运营和管理由当地合作机构负责。她承认,儿慈会管理确有不足,将对与地方合作机构的成立、合作机构实际运营管理的地方救助站加强管理和约束。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在业内通常被称为“分享公募权”。
上述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儿慈会与其地方团队严格来讲并不算分享公募权,因为分享公募权一般有一个比较清晰的项目,有一个备案号,有一家公募机构,有一家执行机构,但儿慈会9958地方团队很多家共用一个备案号,层层扩张,用同一个公募机构,即儿慈会,然后一起执行,风险也混到一个项目里去了。
他表示,大规模分享公募权的公募慈善组织,可能由于管理机制漏洞或管理流程不完善,对合作的执行机构疏于管理,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产生寻租空间。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大病救助”项目在公募基金会层面的风险还包括,个人救助可能与更大范围医疗领域的一些乱象结合,使整个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大病救助项目本应以受助人为中心,但可能演变为以“中间商”(广告商、筹款人、所谓“志愿者”等)为中心的项目模式,不断寻求牟利空间。
对于儿慈会这种“加盟”模式,何国科指出,当慈善组织以筹款额为目标时,由于人员有限,会采取很多方式发展“下线”,发展一层、二层,到区一级、县一级、市一级,从全国到地方,从陕西、山东到海南……这种“加盟”模式会产生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管不过来。
何国科说,任何一个慈善组织没有这么多钱来作为成本,包括国内最大的慈善组织,人员、编制都有限,想要覆盖全国那么多大病患者,人力、物力、财力一定是跟不上的。那么,慈善组织就无法把握下面很多隐性的东西,管理不到位,就会出现很多人用机构的名义、合作者的名义做事,诈骗的基础、寻租的空间就诞生了。“就像这次柯某孝事件,其用儿慈会名义在患者家长中形成了一定的信任。”
刘正琛指出,基金会公开募捐资质审批非常严格,公募机构如果片面追求筹资量,会大量与“加盟商”合作,如果不做严格监管,就会出问题。因此他认为,严格监管才是柯某孝事件的关键点。
何国科提出,慈善组织要强化内部管理,尤其是对志愿者、分支机构、“加盟”和联合劝募的第三方,要考虑是否有能力管好。如果没有,又追求筹款额,必然会产生问题。他提出,个人大病求助项目是否应该得到民政部门备案号的认可,需要讨论和思考。对于腾讯这种会做配捐活动的平台,建议平台作为配捐的资金提供方、作为捐赠人完善规则和机制。而针对行业组织,则需要发布一些标准、依据和案例进行行业引导和指导,以及对公众进行一些说明。
何国科呼吁慈善领域在现阶段采取更多监管方法和创新,完善整体监督机制。慈善事务主管部门是民政,现实的困境是民政部门调查能力是有限的。目前慈善法的修改方向,正在回应这个困境。他建议探索一些模式,比如检察机关或行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从未来立法角度看,针对这类问题,要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和路径。
去年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加入一款,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修订说明指出,修订草案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谁之责?
在此事件中
儿慈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马剑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儿慈会管理不善的问题确实存在。无论廊坊救助站是变相的“分支机构”、合作关系还是“加盟”,儿慈会都不能推卸其责任。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斌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果慈善组织疏于管理,放任筹资人员的违规行为,那么不管这些筹资人员与慈善组织是什么法律关系,慈善组织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广西民政厅在官网的知识库发表一篇问答表示,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基金会附属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基金会授权开展活动。它们都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独立的章程,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也就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马剑银认为,柯某孝事件发生之后,儿慈会在其自有资金或非限定资金非常充裕的情况下,还说要发起新筹款项目去为患者筹款,这是不妥的,是让公众承受其自身组织监管不力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柯某孝事件还有很多事实不清晰,刘正琛建议行业内成立一个联合调查组,包括法律界人士和做医疗慈善的同行,彻底调查此事。此外,慈善行业要积极研究和制定筹款伦理,制定监管指南,要做正面的倡导。
好了,关于红星观察丨儿慈会“千万善款被卷走”之后,慈善基金会大病救助项目风险该如何规避?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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