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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的孙女士在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8.8元的三明治,准备食用时发现过期两个半小时,于是要求便利店赔偿,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涪城区法院获悉,经调解,便利店同意向孙女士赔偿了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
据了解,5月22日晚,孙女士在某连锁便利店购入一个价值8.8元的三明治,正准备食用时,仔细看了一下外包装,却发现已经过期两个半小时。孙女士当机找到该便利店负责人协商,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是便利店负责人认为孙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她的赔偿方案。
协商无果后,孙女士向绵阳涪城区法院起诉。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发现确实是便利店出售了未及时回收的过期食品,应当对孙女士进行赔偿,孙女士的赔偿请求也确实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以内。承办法官对商家释明法理,说明了孙女士请求赔偿的合理性以及诉讼对商家经营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最终,该便利店同意向孙女士赔偿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孙女士也撤回了对该便利店的起诉。法官对便利店的后续经营管理也提供了建议,便利店负责人承诺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科学管理,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杜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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