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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庞大复杂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大数据已成为“新石油”,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而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看不见摸不着”,定价难已成为当前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痛点问题。
7月5日,2023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字安全生态建设专题论坛在京举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朱险峰分享了自己对数据要素定价的思考。他认为,在数据要素的定价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数据要素的特殊性,如非稀缺性、非均质性、非排他性等,否则可能会在实践中碰壁。“还是要更多地强调数据的商品属性,结合大宗商品定价的历史规律和我国特殊的国情,才能实现可落地、可操作的数据要素定价方案。”
朱险峰介绍,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当前97.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已经市场化。“数据要流通交易,也必须是一种商品,其定价离不开商品特有的属性,尤其是离不开当前我国对商品价格管理的环境和思路,不管是市场化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
朱险峰进一步指出,数据要素交易体系的发展,在扩大市场、培育生态、定价方法和利益分配过程中要善于借鉴我国现有的、成功的经验。“比如,有的地方借鉴地产交易平台的模式,建立工作站来实行数据共享,发展数字中介、经纪商并进行相应的利润分成,未来还可以建立统一的平台,这都是很好的尝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更好更快地取得成果。”
“数字经济的生态要有创新,但都要基于当前商品市场成熟经验上的创新,脱离国内历史发展规律,所谓‘完全的创新’是难以落地的。”朱险峰说。
他表示非常赞同国内数据要素专家王建冬所提出的“数据要素定价应从数据的源头来定”这一思路,目前来看这一思路也是唯一可行的。要素定价应与大宗商品定价实行类似的办法,不能结合每个场景来进行不同的定价,这是不现实的。“不要考虑中间环节的定价问题,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区分用户群体定价、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价格,会涉及到价格歧视的问题。建议参考水、电、气的阶梯定价方式。”
公共数据应如何定价?朱险峰表示,公共数据与社会调查公司的数据不一样,数据的源头在机关、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质的,因此,公共数据的定价要坚持体现公益属性。
“体现公益属性的产品,其定价遵循成本补偿原则,一定要有成本测算。比如,景点门票价格的成本原则上3年监审一次,定价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如历史投资成本等,用成本法定价”朱险峰说。
朱险峰补充,纯市场化的公司实行市场化定价,但数据收费也不是为所欲为,尤其是达到垄断型的数据公司,其定价收费还要受到监管。“个人认为,后期数据定价可能会出现最高限价的管理办法。”
“目前数据交易还只是少数,把数据用起来是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任务。因此,当前的公共数据定价不能太高,后期可以逐步调整。”朱险峰说。
谈起数据要素定价未来的发展方向,朱险峰表示,目前有的地方是“先计费不收费”,未来的方向还是要收费。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出台数据价格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定价进行管理。非公共数据市场化定价,由供需双方对量、价进行谈判,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形式确定价格。而公共数据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共数据定价的成本补偿,到底是不是完全成本法,还不能确定。”朱险峰举例,“比如,教育收费就不是全担。公共数据定价的成本分摊的具体比例如何设置,不同地区、不同场景会有较大差异。”
朱险峰建议,可参考景区门票制定办法确定公共数据定价。例如,《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提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可以根据数据要素的特性,对成本构成进行调整,例如存储成本、数据量等等。”
(作者:钟雨欣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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