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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但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吗?本期三个案例,带大家看看生活中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帮助打工人上好职场第一课:学会签劳动合同。
巧妙举证
●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拿出荣誉证书,巧作证明
多年前,韦某入职卡某公司从事粉类包装工作。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韦某的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后来,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韦某发放工资,没有工资条,也不需要签收。到了2016年1月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届满后,双方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1月14日,为表彰韦某爱岗敬业,卡某公司颁发荣誉证书,特授予韦某“十年服务奖”。
不过,由于卡某公司没有给韦某缴纳社保,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卡某公司在2009年4月2日至2021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确认2016年1月4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韦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确认韦某与卡某公司自201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依据:法官认为,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韦某为证明存在的劳动关系,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从韦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来看,显示转账发放工资最早在2011年11月,卡某公司虽否认系其公司向韦某发放的工资,但结合韦某提供的荣誉证书来看,韦某获得了十年服务奖,可以佐证韦某的入职时间。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应聘入职材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用人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状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
(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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