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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欧阳宏宇
打开AI大模型平台体验页面,在对话框里输入内容,然后再把AI返回的内容分享到社交平台,或是将大模型创作的文案润色后,作为自己的工作成果提交给客户……不过,你是否发现,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已违反了大模型产品的用户协议。
近日,有网友发现,一些AI大模型官方体验平台用户协议的部分规定令人十分不解。有平台规定,大模型的交互界面(包含输入和输出内容)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发送至微博、微信群组或朋友圈;还有用户协议要求,不允许用户商业使用所生成的内容,包括进行复制、出售或用于广告。事实上,不少用户在生活、工作中或多或少地都与这些行为“擦边”。
那么,平台把这些可预见到难以执行,甚至显得不合情理的规定放到用户协议中是否合理?如果用户违反了这些协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专家看来,所谓的用户协议,多是出于用户和平台双方自愿达成的公约与共识,限制用户分享交互界面等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还有律师提醒,若用户违反该类用户协议,则可能面临被平台删除违规信息、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国产大模型陆续开启测试
用户协议却禁“二创”、禁分享
过去几个月,国内AI大模型赛道的热度急速升温,百度“文心一言”、阿里“通义千问”、科大讯飞“星火”、昆仑万维“天工”等产品相继开放测试。随着大量用户拿到测试资格开启试用,并通过自媒体公开分享测试心得、感受,“车水马龙”、“夫妻肺片”等梗图一时间在社交媒体上漫天飞。此外,还有用户已将大模型的文案创作能力运用到工作中,帮助自己起草邮件、润色周报、撰写会议纪要。
然而,这些行为却是大模型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命令禁止的。
以分享大模型生成的内容为例,就有平台就规定了不能把该大模型生成的内容,甚至包括交互界面,以任何形式公开出去。
在科大讯飞《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用户测试规则》中,“第七条 保密义务”明确规定“与本服务相关的交互界面(包含输入和输出内容)、产品设计、产品发布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将前述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发送至网站、微博、微信群组或朋友圈、自媒体账号等网络环境中”。
而事实上,当你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上跟好友截图炫耀自己获得内测资格时,就已经违反了平台的条款。根据不少国家的《著作权法》或相关法规,AI生成的内容大多被视为不受到版权保护。同时,大部分用户申请大模型的测试资格,绝不全是为了炫耀,也有将其应用于工作的考虑。所以,在不少用户——尤其内容创作者——看来,在大模型平台上生成的内容是属于自己的,或者可以随意取用和修改。
但现实情况是,如果把大模型作为生产工具,将其生成的内容运用到商业甚至工作中,则不被允许。
如,昆仑万维天工就在用户服务协议的“第三条 服务使用规范”中对相关情况作出规定,不允许用户商业使用所生成的内容。
在讯飞星火测试规则“第四条 知识产权”中,也围绕用户发布大模型生成的内容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甚至“对本服务中包含的任何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也不被允许。
不过,百度“文心一言”、阿里“通义千问”在用户协议方面则相对精简且宽松一些。一方面,它们放弃了冗长的条款,以相对简短的能力测试规则代替;另一方面,除要求用户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外,在内容版权、分享条件上并不作规定;只是在内容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上,作了一些责任的规避。
“不合理”的用户协议是否合法?
专家:系商业行为,用户应遵守
那么,这些看似“霸王条款”的用户协议是否合理?如果违反,又有哪些后果?专家认为,用户协助平台测试大模型,对双方而言是一个互利互惠的过程,也是自由的商业行为,用户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北京社科院研究员、南昌理工学院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王鹏指出,大模型产品的商业服务多是出于自愿,且平台提供的产品不存在唯一性或垄断性,以此为前置条件,在申请和注册时就已明确告知用户。所以,用户想使用该产品或参与测试,就应该遵守规定;反之,可以不使用该款产品。“这就如同社会或者网络上,人们所遵守的公约或约定俗成的共识;要基于这些共识,相关的工作才能展开。”
用户加入平台,就相当于其通过用户协议与平台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看来,用户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构成合同违约,除非用户协议的某些条款属于单方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无效条款。
那么,限制公开分享交互界面、禁止商业使用AI生成内容的条款是否合理?赵占领给与了肯定的答复,他表示,这些约定本身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在体验阶段对其交互界面进行保密,以防止竞争对手过早了解其产品的具体情况,或者限制用户商业使用AI软件生成的内容,以防止AI软件的经营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从法律的角度,如果用户违反了平台的用户协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瑞曼认为,用户协议是由网络平台方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法律规定单方面制定,以页面公示或链接的方式提请用户阅读,用户通过点击确认而成立的电子格式合同,应首先考量网络平台方作为供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为标准,评价用户协议的效力。
“如果网络平台方已履行相应提示、说明义务,通过下划线、加粗等方式进行了提示说明,在用户协议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时,相关条款对用户和平台方均具备约束力。”任瑞曼提醒,若用户违反该类用户协议,则可能面临被平台删除违规信息、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定违约责任。
谈及平台与用户之间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王鹏建议,平台和用户之前应提前把权责力划分清楚,渐进式地构建起良好的网络生态。一方面,平台方要完善相关规则,即使条款可能不被广泛接受,但边界也要清晰;另一方面,平台也可给与用户一定的容忍空间,并不断推进条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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