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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在第10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詹某甲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2022年5月25日,詹某甲等人驾车在江阳区华阳街道至泸县海潮镇沿途狩猎。狩猎过程中,由詹某甲持气枪狩猎,郑某某等捡拾猎获物,其余人员开车、搜寻猎物,其间猎得野鸡两只、斑鸠三只。上述人员行至泸县海潮镇红合村五组赵家巷稻谷种植基地处,詹某甲持气枪猎杀彩鹮一只,由郑某某捡拾并放到陈某某车上。
↑嫌疑人收纳猎物↑转移猎物发现猎杀行为暴露后,上述人员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气枪和猎获物分别丢弃在水库和池塘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猎杀的彩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悉,彩鹮是鸟纲、鹮科、彩鹮属的鸟类。体长48-66厘米,翼展80-95厘米,体重485-580克。主要栖息在温暖的河湖及沼泽附近,有时也会到稻田中活动。因为栖息地的减少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濒临绝迹,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一级。
此外,两只野鸡、三只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所用气枪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作案工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每年3月至7月)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此案件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泸州中院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徐斌担任审判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胜春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本案除适用刑法等相关法律外,还依法适用《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庭审现场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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