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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母亲外出务工,孩子外婆代为抚养外孙女,三年后,孩子母亲归家欲带走娃,孩子外婆能否要求其女儿向其支付抚养费与工资?近日,广德市法院就审结了该起纠纷案件。】
老人带娃三年
索要抚养费和工资
2016年,郭女士生育了一女儿。2018年8月,因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年幼女儿,郭女士遂回娘家将女儿交给自己的母亲张女士抚养。
2021年,郭女士归家欲带走女儿,张女士要求其支付相关抚养费用未果,张女士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女儿郭女士支付抚养费与工资。因郭女士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诉称,女儿郭女士在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时,主动承诺每月支付其500元抚养费和2000元工资。于是自己便放弃了外出务工的机会,专心照顾孩子。但在带孩子三年多的时间里,郭女士未支付这些费用。2019年9月,自己为方便接送外孙女上下学,搬到县城租房生活,郭女士却忙于跟他人谈恋爱、结婚、生子,对女儿不管不问,期间,张女士曾多次找到郭女士,希望其能支付孩子必需的生活费均遭拒绝。
张女士诉称,2021年12月,郭女士与其丈夫突然回到娘家,要求带孩子离开。张女士希望郭女士能支付之前承诺的抚养费和工资,也被郭女士拒绝。
判决支付老人1.4万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其外出打工将女儿交给张女士,张女士与郭女士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郭女士应依法按约支付张女士垫付的女儿生活费,张女士诉请5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女士另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56000元,基于双方的亲情关系,代为抚养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应按双方约定处理,张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郭女士支付原告张女士垫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底的抚养费14000元,驳回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肥东法院支持一起“带孙费”案
今年6月,合肥肥东法院也审理一起索赔“带孙费”案。
原告老吴和其老伴,被告是他们的儿子吴先生和儿媳。吴先生夫妻于2005年生育长女,于2010年生育次子。
2006年5月份开始,孙女即跟随老吴和老伴生活至今,期间儿子儿媳未曾向老人支付过抚养费用,也未向孩子支付生活费。
孙子出生后,起初是由其爸爸妈妈带在上海抚养,自2018年7月开始也由两位老人照顾至2021年6月,后由孩子妈妈接回去抚养。老人照顾孙子期间也无人支付抚养费。
现老吴和老伴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向儿子儿媳索要生活费用无果,故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
法官通过询问两名孩子,确认女孩自2006年5月至今均由两老人抚养照顾,至今已有15年时间;男孩自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也是由两老人抚养照顾,有3年时间。吴先生夫妇均有工作和收入,有抚养两子女的能力。
两老人起诉后,两被告避而不解决问题,开庭时两被告也未出庭应诉。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吴先生夫妇作为两名孩子的父母,正值壮年,却不愿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在老人起诉至法院后,仍然逃避责任,避而不见。
两名老人作为两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定义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先生夫妇支付两原告代为抚养子女的费用21.6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一般情况下带孙子孙女不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前提条件是:孙子女未成年,其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能力,且需要祖父母有经济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父母均工作有收入,有抚养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祖父母抚养规定的情形,法院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判决孩子父母支付抚养费,倒逼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对当前很多年轻父母把孩子交给老人抚养的啃老行为,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文中人物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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