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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件,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处唐代烽火台遗址遭到工程设施破坏案作出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公司被判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黑英山乡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2005年被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被确定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该遗址因阿克苏某公司的施工行为遭到破坏,且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文物部门认为,该遗址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堠通讯制度和丝绸之路兴衰等方面具有极高价值。
今年2月,公益诉讼人阿克苏检察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涉案烽火台遗址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作出评估认定:阿克苏某公司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新的坑洞在风蚀、雨蚀的作用下改变了烽燧本体千年形成的稳定性,可能造成烽体整体垮塌。擅自搭建工程设施的行为,造成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整体性的破坏,致使烽燧附属房屋设施地层堆积和文物原始埋藏环境造成破坏,且此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对考古科学研究造成极大的干扰和影响。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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