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评论丨公费师范生未履约被通报,但征信措施当慎用

2023-10-13 17:05:30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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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本质是和金融活动相关的,并不是包罗万象的“道德档案”,征信的运用不宜背离这一基本的方向

近日,广东省陆丰市教育局发布《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定向汕尾陆丰)违约人员名单》,名单显示,共有5名毕业生未履约,毕业时间为2023年6月。而类似的事并非一起,广东省雷州市教育局也公布了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违约人员名单。

所谓公费师范生,即学生自愿与培养院校、培养计划来源地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承诺在校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毕业后前往计划来源地从事教师工作,并保证足够的服务年限。同时,他们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均由公费支付,在学期间还可以领取数额不等的生活费补助。

公费培养、毕业分配,这些字眼对于不少人来说充满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当有毕业生违约被通报的消息传来,相当多的人表示了不忿,乃至纷纷要求把他们纳入征信记录。

学生违约确实应该被批评。公费师范生不仅享受了公费支持,而且一般情况下,院校录取分数线也要低一些。他们违约,难免被视为一种“占便宜”的行为,也会打乱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这大概也是为什么有关部门公示名单的原因,可以想象他们也对这种行为抱有极大的反感。

同时,教育部的态度也是明确的。202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公费师范生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应届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律不得解约。如果不能履行协议,不仅需要教育部门批准,还要退还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而各地的规定,也大多与此类似。

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把违约行为纳入征信,也应当打上一个问号。客观来说,公费师范生签订的是一个各方平等的协议,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比如退还费用、缴纳违约金等。这些本身就是一种约束,也是协议的应有之义——凡事都应当在事前约定清楚。

可能有不少网友觉得,这些违约责任的约束力还不够,应该施加合同之外的“惩罚”,比如纳入征信。这种观点很受欢迎,但这毕竟是在协议之外的事项,这种事后单方面变更协议的行为,对于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也怕是一种不小的折损。

也不妨设想一种状况,即把“违约纳入征信”在事前写入协议,这对招生公费师范生是否有帮助?人们只盯着“公费出资”,似乎是财政单方面付出;但这其实是一项双向选择,学生需要回到来源地从事教职——大多数都不是经济发达地区,学生也要承担工作环境欠佳、职业发展受限等成本。从这个层面说,这些地方需要优秀的老师,恐怕不亚于毕业生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因此,如果把纳入征信写入协议,骤然抬高定向培养的成本,恐怕会极大打击积极性,增加招收公费师范生的难度。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人的认知中,征信似乎是个筐、什么都能装。从此前的讨论看,水电欠费、物业费欠缴、电话欠费、闯红灯甚至频繁跳槽,都有人提出要纳入征信。这个思维值得警惕,本质上是一种网络判案的情绪折射,人们对于乱象有一种强烈的惩治欲望,总希望能够祭出雷霆手段。

正因如此,何者可以纳入征信应当有明确的划分,并在事前规定清楚,让人们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而不是顺着网络民意,动辄把“纳入征信”作为一个工具来随意挥舞。

2021年9月,央行正式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且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可见,征信的本质是和金融活动相关的,并不是包罗万象的“道德档案”,征信的运用不宜背离这一基本的方向。

很能理解有些人对于违约的不满,毕竟在现代社会,契约精神是被着重强调的。对于违约频发的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也不妨通过提高违约成本的方式,来增加约束力。至于征信措施,不妨更谨慎一些,毕竟这种手段一旦祭出,恐怕会带来根本性的长远影响。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清波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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