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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18日电 天富能源18日盘后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富集团”)收到了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天富能源公告截图据《警示函》,新疆证监局对天富集团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天富集团作为“19天富债”“20天富01”的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2020年,天富集团对新疆天富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煤矿”)的其他应收款多计提归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直接冲减当年财务费用,未作前期差错更正。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如2020年财务报表附注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未列示南山煤矿、新疆天山军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余额较大企业名单;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方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国资”)其他应收款余额披露错误;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披露公司持有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情况;2021年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披露延迟等。
三是“三会”运作不规范。如股东会会议未形成会议记录;2019至2020年度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出席董事及会议记录员签字不全;个别董事会出席董事人数仅4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监事会无相关履职记录。
四是存在股东资金占用情形。公司与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国资长期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其他应收款挂账长期超过10亿元,占用公司自有资金,加重公司资金压力。
警示函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天富集团董事长刘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七十三条,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天富集团及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Wind信息显示,天富集团持有4.59亿股天富能源股份,持股占比为33.30%。
二级市场方面,天富能源18日收涨0.40%报7.49元/股,总市值103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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