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高兴为大家分享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使用环境特征”限定须谨慎,如果您对“使用环境特征”限定须谨慎感兴趣,请往下看。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技术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使用环境特征”,能够更加清楚、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但是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该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具有限定作用,进而在专利撰写和维权阶段,需要谨慎处理“使用环境特征”。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专利纠纷一案为例,该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经过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诉产品缺少“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组成部分,该技术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特别限定,上述特征为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在被诉产品缺少上述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专利侵权。
而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的上盖定位结构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网线,但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使用环境。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上述案例中两审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由上述案例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可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借鉴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从前期专利撰写和后续维权两个阶段处理好“使用环境特征”相关问题。
在专利撰写阶段,由于“使用环境特征”会对保护范围带来限定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满足清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使用环境特征”的描述。当权利要求中无法避免地出现“使用环境特征”,可以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一定上位、概括,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更多使用场景,并且,可以在说明书中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具体描述,还可以围绕“使用环境特征”补充可以替换的其他技术方案。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具有一定的概括和上位功能,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被扩大。所以,专利代理师在挖掘技术方案时,除了关注产品结构、连接方式或者连动模式等技术特征外,不要遗漏“使用环境特征”的挖掘。如果产品在使用环境上具有新创性,可以采用“使用环境特征”进行限定。
撰写专利时,可以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以没有“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增加“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延伸出不同的“使用环境特征”作为其他独立权利要求。
此外,可以将没有“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使用环境特征”放入从属权利要求中;还可以通过“大小主题”的方式进行撰写,在“小主题”中不增加“使用环境特征”,将“使用环境特征”的相关描述放入“大主题”中。
在专利侵权维权阶段,基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评判标准来看,“使用环境特征”相比于一般的技术特征而言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人在作侵权比对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的特征,可以从“使用环境特征”角度入手,以使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中。而对于被诉侵权方,可以从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能否适用该“使用环境特征”、该“使用环境特征”是否仅适用于特定场景等角度进行争辩,以避免字面侵权甚至等同侵权。(王西江)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须谨慎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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