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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25日电 25日,东北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保荐业务收入约188.68万元,并处以罚款约566.04万元。
公告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东北证券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公告东北证券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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