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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恶性案件被“曝光”。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湖北咸宁中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任何处理,又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
随后,法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说,这一“跟进式”司法举措很有必要。
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后,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教育部也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加强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范。
平心而论,如果这些规定动作能落实到位,那些有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劣迹的不法分子,就能被提前“筛查”并“拒之门外”。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中,邓某在犯事后,家长曾告上门来,也经过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的所谓“调查”,按说就该揪出“大尾巴狼”,以绝后患,结果却是“未作任何处理”,只是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
这种“敷衍”做法的后果是,不仅向学生伸出魔掌的邓某,免去了被绳之以法的“牢狱之灾”,不需要付出任何违法成本,更掩藏了被后续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发现的“蛛丝马迹”,也让更多未成年人沦为猥亵惯犯的不幸受害者。
当新的一起猥亵案件“曝光”后,邓某应当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关部门对邓某犯案的查处,不仅是最新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可能的“余罪”。虽其猥亵违法犯罪已是9年前,但根据刑法规定,这一犯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追诉时效为15年。
而且,对于邓某这种死不悔改者,基于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猥亵”等恶劣情节,一旦定罪,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邓某践踏法律所应获得的严厉惩罚。
当然,追责问责也不能止步。或许,在当时的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方面看来,“家丑不可外扬”,对邓某的猥亵行为“点到为止”,也是为了学校声誉和受害者着想,也能保护一个“犯错误的教师”,但这种包庇行为后果却是灾难性的,也违反了法律和纪律规定。
有关部门在查办邓某案件的同时,也应同步进行“一案双查”,如果有关人员涉及包庇犯罪,以及违反党纪、政务纪律,也应严肃查处,这也是回归正义的应有之义。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尽管我国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修缮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各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编织了一张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的法网,但从邓某“劣迹”被掩饰,到再度犯事,仍暴露了当前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制度的“bug”。
今年全国“两会”时,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回顾说,五年来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表示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零容忍”。
保护未成年人,法治永不止步。针对此类案件,有必要在查清犯罪事实、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健全包括“从业禁止”在内的各项法规制度,加大监督落实的力度,让法网更加细密周延,“天衣无缝”,为未成年人打造更安全、更放心的法治屏障。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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