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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T桔子
作者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干诚忱
作为近期法律界的重大新闻,2023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这次修改是现行公司法自 1993 年颁布至今最大规模的修改之一,相信大家在诸多官网与自媒体渠道注意到了相关报道。
为了协助初创业企业完成新公司法生效后的过渡准备,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参与了法律行业的内卷式学习,梳理了新公司法的修改要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注意到对于创业者而言,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变化值得予以关注。
因此,这篇文章我们仅从创业者的角度,简易行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修改、提示风险,以供启发。以下建议不作为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内部治理
「审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增加」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项内容。
第一,监事会及监事或退出历史舞台,成为了公司治理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一方面,根据新公司法第 83 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甚至可以没有监事,另一方面,根据新公司法第 69 条,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设立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用其替代监事会职权。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委员会原是上市公司适用的专门委员会,而本次新公司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参照性沿用。
事实上,监事会及监事本身是学习德国和日本公司法体系的产物,但是因为我国立法对于这个角色的设定长期都比较边缘化,导致其在公司架构设立中成为了鸡肋。既然监事是为了股东履行监督责任,全体股东都认为不需要的时候,自然可以取消。即使需要履行监督的功能,也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从更深入公司发展角度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调整了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范围,在原本的公司法体系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而新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再局限于原本的特定选项。在此基础上,法定代表人依然有权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也应为自己的选择而负责。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调整背后隐藏了一个概念和用语的调整,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即便只有一个董事,也不再称其为执行董事),而是根据董事的具体工作性质引入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概念,进一步融合引用了境外法律项下关于执行事务董事和非执行事务董事的概念。
第三,新公司法强调了职工代表在内部治理的作用,新法第 68 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该引入职工代表」,而且判断标准是按照职工人数予以划分,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有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均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对于职工人数低于三百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法并未对职工代表作强制性规定。
启发及建议
(一)「监事制度弱化并非降低监管要求,实质是深化了监管专业职责」
监事制度的弱化并不代表公司法对于监督者决策的弱化,与之相反,公司法恰恰是因为注意到监事制度本身因为缺乏足够的监管职权以及专业技能,无法得到立法所预期的监管作用,因此在考虑在有限公司层面引入原本在上市规范中才存在的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规范的实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非执行董事(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是一支高度专业化、具有「战斗力」的团队。
(二)「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扩容可能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带来新挑战」
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扩容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的立法导向,但是也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复杂化,尤其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时,由于法定代表人具有天然的表见代表权利,在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等层面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和义务的监管,将是公司内控的新课题。同时,为避免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公司僵局或决策实施的效率低下,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并加强控制权的集中归拢。
(三)「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成热点,但民主选举制度易成管理盲区」
从公司法的修订历史来看,中国越来越重视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亦强调了职工以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关于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如何产生,公司法对此也未做过多干涉,仅概要性地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及时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明确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任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则、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如何产生(自荐及/或提名)、选举方式(差额或等额)、表决通过比例,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的职权及权限等。
写在最后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新公司法的修改体现出了更为成熟的立法智慧,在新公司法修改的字里行间中,我们既能看到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赋能与包容,也能看到法律对于现有生态问题的反思,而且这次新公司的整体风格更偏向国际化,在许多重要制度的更新上都参考了境外优秀的立法经验,释放了中国经济与世界进一步融合共振的信号,所以我们认为新公司法是一部与时俱进,中西兼容的杰出作品。
公司法作为商业经济的重要基石,其修改也势必会对于经营环境以及市场秩序带来一系列的深刻变化,我们将继续保持对公司法后续配套文件及变迁过程的关注,并与各位创始人持续分享我们对于新制度、新变化、新形势的见解与分析。
致敬每一位勇敢的创业者。
好了,关于划重点!掌握三点调整,轻松get新版「公司内部治理」那些事儿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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