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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主体如果遭遇商标抢注,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笔者看来,在维权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切忌盲目维权。
笔者认为,盲目维权是指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时,动用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即主张相关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两项属于绝对条款,又带有兜底性质。既然涉及抢注,那么双方商标大概率存在近似之处,此种维权策略不仅可能导致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维权人的商标也很容易无法成功注册,甚至已注册的商标也存在重大风险。
例如,某外国公司为在中国推广其产品,对多个含有“NMN”的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称“NMN”是一种化学物质的通用名称,将“NMN”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在申请人的充分举证下,多个营养品、饮料、食品上的含有“NMN”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有关部门认定“NMN”为一种化学物质的英文简称或同义词,是人体内固有的物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该外国公司在后申请的多个含有“NMN”的商标亦在注册审查、驳回复审等环节被商标主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某公司成立多年,名下“X宝 X丹”商标具有知名度,市场上不乏恶意摹仿者。近年来,该公司开始对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多个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之一是“X宝 X丹”由珍珠、琥珀等原料组成,具有生肌敛疮的功效,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功能等产生误认。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相关商标易造成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但此后,该公司申请的含有“XXX宝XX丹”的商标均被商标主管部门援引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揭示了“商标争夺战”的激烈,创新主体在利用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维权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权利人切不可认为个案独立,忽略审查一致原则和自认事实对商标审查的影响,以致影响自身的商标布局。(马君丽)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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