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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
为加强省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聚焦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实验室主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专家评审、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评估范围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
7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总结及统计表,其中高原农业及畜牧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参加分类评估(具体见附件1)。
(二)省实验室
4家省实验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总结及统计表,参加会议评估。(具体见附件2)
三、评估内容和要求
省实验室评估参照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内容和要求开展,参加会议评估。
高原农业及畜牧业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参加分类评估,评估工作分为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两部分;其他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不参加评估,仅提交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总结(见附件3)及2022年度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统计表(见附件4)。
(一)现场评估
评估时间: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
评估内容:主要考察实验室建设、科研工作、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对外共享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成果转化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1.实验室科研用房情况;
2.实验室科研仪器及设备配置、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
3.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发展情况;
4.实验室科研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成果水平情况;
5.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交流情况;
6.实验室规章制度制定及单位科技保障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7.实验室建设其他情况。
重点实验室提供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书、获奖证书、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印证材料供专家查阅。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打分和出具意见表。
(二)会议评估
评估时间:2023年8月17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
评估地点: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青海科技创新中心12楼
评估内容:在参考现场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评估。会议评估流程如下:
1.实验室负责人做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
2.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打分;
3.形成实验室会议评估意见。
4.会议评估各实验室负责人现场汇报统一用PPT形式汇报,汇报时间15分钟,答辩时间5分钟。
(三)评估要求
1.参加分类评估省级重点实验室
(1)认真组织填写《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评估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并附成果印证材料(纸质版2份),提交2022年实验室整体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及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评估统计表(电子版),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6)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8月14日前一并报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技评估中心。
(2)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评估数据以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为准。
2.其他省级重点实验室
(1)其他省级重点实验室仅提交2022年实验室整体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及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评估统计表(电子版),2022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6)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8月25日前一并报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技评估中心。
(2)数据以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为准。
3.省实验室
(1)省实验室仅提交2022年实验室整体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及2022年度重点实验室评估统计表(电子版),重点实验室信息采集表(附件5)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8月14日前一并报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技评估中心。
(2)数据以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为准。
4.其他要求
(1)参照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且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2)2022年度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还需提供实验室简介及固定人员信息表(附件7);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实验室资格。
四、评估结果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重点实验室专项)中给予支持。
(三)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四)评估确定为合格等级的省实验室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中给予支持。
五、几点说明
(一)《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中所填科研数据,均需提供印证资料,无印证资料的不予评分。
(二)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和研究内容等需要变更的,请一并提交变更申请。
联系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技评估中心李冰 联系电话0971-6103781
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米杰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地 址: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技创新大厦12楼12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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