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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举办“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 推进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和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引发关注。
田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2022年6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田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醉酒驾驶机动车,12月23日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023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对田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将该案通报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2月24日,田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再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3月10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依法纠正其未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未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等问题。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并建议对田某某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消除社会危险。
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3月10日,田某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法院判决撤销田某某缓刑,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田某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此案办理成功经验,运用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分析全市社区矫正相关数据,发现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醉驾、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情形。经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6人已被收监执行。同时,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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