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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敞平坦的大路上竟然出现一块“蹊跷”的大石头,女子骑电动车不慎碾压后发生事故。
查看监控后发现,致其损害的石头原来是因他人驾驶汽车撞倒打围的锥形桶所致,然而对于赔偿,施工单位、汽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各执己见,女子因此起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各方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施工单位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汽车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施工单位赔偿2743.09元,汽车驾驶人赔偿1680元。
▲现场女子骑车上路撞到石头致十级伤残
2019年4月某日凌晨,成都市民杨女士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车行驶在上班路上,当行至彭州市某路段时,因碾到路中一块石头而摔倒,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有两处十级伤残。
出院后杨女士越想越憋屈:“好好的路,今天怎么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还害我摔倒受伤,这么重的伤,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杨女士申请调取事发地监控,才发现案发前晚,一辆机动车通过事发路段时撞倒了附近路面维修公司用于打围的锥形桶,原本用于固定锥形桶的石头因此移位,出现在了道路上。
杨女士便将汽车驾驶人、车辆保险公司、现场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但提到赔偿,所有被告均各执一词,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驾驶人认为,是自己驾驶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后才无意导致石头出现在道路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并没有和电动车之间发生直接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纠纷,因此他们不应赔偿。而施工单位则认为,他们已经在现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已尽到了法定的警示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
汽车驾驶人担责80%,施工单位2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事故后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而是径直离开,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女士摔倒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非直接接触的空间问题等作为免责抗辩。
此外,施工单位在施工后用锥形桶及警示杆进行打围处理,并用石头对锥形桶进行固定,虽能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该处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且在施工完成后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次事故的发生是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避让锥形桶而使得打围石头发生了移位所致,因此施工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驾驶人承担80%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责任,驾驶人责任部分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不能证明尽到义务,应承担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马丹提醒: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从事了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安全通行的物品,该妨碍物既可以是固体,如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泄漏的石油、排放的烟雾等。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不能只图一时便利或发生妨碍通行情况后一走了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陈怡西
好了,关于汽车出事故致大石路中摆,女子骑车碾到后摔倒伤残,法院判赔12万余元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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