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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图。图/新华社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发布案例旨在更好指引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始终强调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对“和稀泥”的做法坚决说不。
11个月前,第一批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发布,其时圈里圈外均反响强烈。“吃瓜群众”关注发生在陌生人身上的个案,未必是在关注司法技艺或司法实务,更多可能还是在别人的案件里看见了自己的影子,更容易理解的法院裁判也能更好指导自己的行为。
民法典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这一常识已越来越凝聚成社会共识。1月12日,最高法院亦披露,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
两千余万件个案的背后,是数量翻倍的当事人,受其影响的围观者更是无法计量。不难想见,如果这其中出现了一批脱离法治轨道的“和稀泥”式判决,直接受损的将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包括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有了民法典,并不表示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最充分或最具体。刑事案件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案件系“民告官府”,被告恒定。对被告来说,当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民事案件当然也需要“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三大诉讼共同的原则。不一样的是,皇皇巨制如民法典,也无法穷尽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些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核心争点法律并无直接规定,但法院又必须给出司法裁判结论。
如这次最高法院公布的“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中,原告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家长里短的“芝麻小案”之所以入选典型案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当在于民法典仍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具体规定,而近年来,(外)祖父母要求探视(外)孙子女却不被满足的纠纷不断增多,并有相当数量进入了司法场域。
换言之,这一个案的背后,实则站着数量庞大的“马某夫妇”,“隔代探望权”的司法救济已不仅仅是理论的争议,而是现实的司法需求。
直到今天,只要在常用知识分享平台一搜索,对“隔代探视权”的回答绝大多数都是“没有”或“法律上没有”。面对仍充满争议的法律难题,典型案例释疑称: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又如“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某医院进行助孕,该医院亦对符合条件的4枚胚胎进行冷冻保存。后陈某平死亡,邹某玲要求某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助孕、代孕等辅助生殖术关联科技伦理,至今仍是争议焦点。唯其如此,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才更显其价值。
为此,法院在案例释疑中称: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两案均点出的“公序良俗”,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同列为民法典基本原则。适用民法典基本原则来化解纠纷,借助典型案例来发挥统一适用标准和鲜明的导向作用,这是让公平正义走进人民群众心中的有效路径之一。
直面热点案件、疑难案件、争议案件的挑战,不回避,不消极,不和稀泥,而是积极回应社会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需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夯实司法公信力基石的应有作为。
撰稿 / 王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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