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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多个领域,集中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冤枉学生
●不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构成侵权
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
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
以上行为系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分析:本案系因学校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引发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单纯心理伤害后果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引导学校、教师在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内,妥善履行教育职责,积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高京)
小孩改姓
●离婚约定不妨碍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
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年11月协议离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后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地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
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分析: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以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杨喜茵)
违法接待
●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担责
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某旅馆。2022年2月,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在其旅馆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该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即同意其入住。
林某等人入住旅馆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亦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
某市公安分局责令该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
地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就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并获取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未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该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和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旅店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强化对经营性住宿场所的日常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杨喜茵)
联合保护
●司法救助支持被猥亵女孩搬家
2021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趁邻居小孩赵某(10岁)在后院玩手机时猥亵赵某。后又乘赵某家人不在之机,进入房间对赵某进行猥亵。
地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潘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得知赵某表达了强烈的搬家意愿,考虑到赵某父母离异,赵某随父亲、继母以及爷爷奶奶生活,家庭经济较困难,即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8万元,用于赵某家人重新租住房屋。
分析: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猥亵案件。潘某某的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赵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积极延伸开展司法救助,还联合检察院、妇联、街道办等部门,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学习和生活信心,有力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原则。(高京)
好了,关于严惩与温度并重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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