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获赔188万!金庸诉江南案终审宣判

2023-05-14 09:05:23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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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此间的少年》再版需支付经济补偿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高京报道 为读者熟知的金庸武侠小说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在江南笔下的《此间的少年》里成为了“汴京大学”的大学生。经过比对,《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雷同人物多达66个,江南及相关出版公司也因此被金庸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起“同人作品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事件】

金庸生前起诉 《此间的少年》索赔520万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某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市场大量销售。

《此间的少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讲述的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大学生活故事,金庸武侠小说中为读者熟知的大侠们成为了书中的大学生。查良镛认为江南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查良镛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江南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某、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二审改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签署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意见

争议较大案件原则上要听证

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陈康秀 罗伟恒报道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3条,全面落实“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司法理念,包括案件审查、庭审协调、协同化解、类案监督、监督方式、监督落实、信息通报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监督领域审判质效并形成司法合力,抓实“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原则上要进行听证,要完善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机制,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承办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应依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出庭对相关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对类案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规范性的检察监督,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人民法院减少类案裁判差异。

《意见》强调,双方要畅通和规范办案过程中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共同推动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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