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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网信部门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对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查处,净化了网络环境,清朗了网络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充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为完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一、以执法程序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实施之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愈加充实,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也需要承担更为丰富的任务;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是行政实体法得到正确及时实施,有效实现管理目标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直接、具体地作用于管理相对人,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规定》在基础制度设计方面总结了网络执法经验并将其法定化。例如,互联网的时空特点使传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管辖制度受到挑战,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等发生分离;与此同时,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的细分又进一步复杂了地域管辖的确立。基于此,《规定》系统总结了互联网执法的经验,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般性地域管辖制度基础之上,根据网信领域特点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内涵,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网信部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开展执法协助的制度化通道。这些制度对权威高效开展网信行政执法具有支撑性作用。
二、以系统的执法措施回应安全与发展并重、规范和引导结合的目标
传统执法方式着眼于违规之后的事后处罚,意在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但是,网络信息化领域的特点要求行政执法实现过程性监管和实时动态监督,回应技术迅速迭代和监管本身可能的过犹不及等问题。这要求行政执法需要强化合作治理,既有效制裁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执法约谈、行政强制等制度内容,调整了执法约谈制度在条文中的位置。不仅有利于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执法机关与有关平台企业之间就监管事项实施制度化的交流沟通,缩短监管与合规的距离,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
三、以精细化的程序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总要求,这要求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等现实问题。相较于传统行政领域执法,网信行政执法开展时间相对较短,更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执法活动。
为此,《规定》充分吸纳了近些年行政执法改革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的要求。一是全面吸收《行政处罚法》的一些全新制度要求,使其与上位法完整适配。例如,调整充实了“一事不二罚”条款和法条竞合时的具体处理规则,细化了听证制度的内容,完善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二是结合部门特点,细密了上位法有关制度。例如,细化了行政处罚从立案到决定作出的期限制度,具体化了期限调整的主体要求和程序规则等;三是充分回应网信行政执法实际需求,强化了一些亟需的有用的制度设计。例如,针对网信执法需要远程取证、全过程线上动态监管的需要,明确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及其使用规则;细化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时的管辖调整规则。
总体来看,《规定》充分聚焦依法治网的目标要求,深刻把握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确立了指导各级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具有指导意义。《规定》实施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制度落地,同时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网信领域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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