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抄袭广告代价百万!“五季”广告用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落槌

2023-03-30 09:05:4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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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经营者通过在各大平台投放广告以提高知名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营者们辛苦设计的广告也可能被模仿、抄袭。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因模仿、抄袭他人投放的广告落地页(即广告网页)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广告雷同惹出官司

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慧和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等。三恒系统设备是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旨在为用户营造出恒温、恒湿、恒氧的室内环境。

为提高企业影响力,2020年至2021年期间,慧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其主打品牌“慧科技”的对外宣传签订了多份广告宣传合同。与此同时,慧和公司于2020年开始对外使用“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广告语,同样进行了大量推广。慧和公司表示,“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广告语的设计及创意系希望通过运用三恒系统设备,创造出宜人的室内环境,以告别四季烦恼。

随着知名度的提升,慧和公司发现有一家名为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五季公司)的企业,不仅使用“五季”作为企业字号,还涉嫌模仿其投放的广告落地页,并将“五季 The Fifth Season”用于自身广告宣传。

据了解,五季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同样是一家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公司。

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慧和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五季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一系列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慧和公司主张其在网络平台投放的广告落地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并主张五季公司多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季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并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慧和公司并非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且“五季”标识与“第五个季节”有明显区别。此外,慧和公司的企业字号为“慧和”,五季公司企业字号为“五季”,未侵犯慧和公司的企业字号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慧和公司主张权利的广告落地页的构成要素来看,该广告页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慧和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五季公司擅自使用与慧和公司广告页高度重合的广告页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侵犯了慧和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由于慧和公司及其品牌“慧科技”、三恒系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第五个季节 The Fifth Season”广告词具有独创性,五季公司使用“五季 The Fifth Season”等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五季公司在其官网中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一系列侵权行为,更改其企业字号,并向慧和公司赔偿100万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判决结果备受关注

该案判决作出后,关于广告页面的保护引发业内广泛讨论。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李文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明确了企业在各平台中投放的广告落地页,如具有独特的创意和风格,体现了智力成果的特性,具有独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之高度重合的广告页进行宣传推广。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以往类似仿冒网页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会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请求保护,但该案中慧和公司另辟蹊径,主张其广告落地页构成作品,寻求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该案判决对网页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积极意义。”徐春江表示。

该案判决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在侵权人拒不提交交易记录、相关账簿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参考其宣传的交易额以及行业利润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全额支持了慧和公司1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李文达表示,该案中,法院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对于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让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让侵权人付出高昂代价。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表示,两审法院在确定该案赔偿数额时重点考虑了侵权人公开宣传的相关销量数据,尽管侵权人辩称其宣传数据明显夸大,但法院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判令侵权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具有警示意义。

对于该案判决,慧和公司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锋锋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五季公司代理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表示,就其个人看来,对该案二审判决表示理解与尊重。同时,他表示,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经营者应准确鉴别并恪守借鉴、模仿的边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合规性审查予以重视。

创新发展才是根本

随着二审判决的作出,双方的纠纷告一段落。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模仿、抄袭竞争对手的网页、宣传册、广告语等宣传材料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这种做法不仅有损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如何避免此类行为发生?

李文达建议,企业应完善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根本途径。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资金、设备和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研发能力,创造出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符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让员工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应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坚决杜绝抄袭、模仿、攀附、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他人已经享有的在先知识产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避让。”李文达表示,与此同时,企业还应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要积极主动维权,及时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通过多途径保护创新。

徐春江表示,创新不易,企业应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布局,进可攻退可守,多种方式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反之,如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则经营发展处处受限,极易遭受侵权困扰。

王珂同样认为,对于经营者而言,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一方面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权属确权工作,比如对新技术提交专利申请、对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对原创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另一方面应当重视对侵权行为的市场监测,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和索赔打好基础。(赵瑞科)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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