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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问题,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随之快速增长。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相关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更加突显,防范、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意见》出台非常必要。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并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等信息。
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等方式保证完整性。
编辑:柳红 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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