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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粮刑事案件形式多样、贪腐时间较长,既包括贪污等职务犯罪,也包括串通投标等普通刑事犯罪。
12月9日,最高检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的犯罪。
2014年,安徽省某粮油储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省储运公司)与全椒县某米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由省储运公司控股的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全椒县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公司同事许某某、李某某、苏某,通过倒卖“溢余粮”“以陈顶新”套取粮食差价、虚开购粮手续套取资金、侵吞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等手段侵吞公款1078万余元。所获赃款多数被胡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实际控制的全椒县某米业公司。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全椒县某粮油公司主管招标事项负责人,明知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法》要求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3号-28号粮仓工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仍故意违规“先合同后招标”,与投标人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串通,指使王某某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最终王某某所在公司以11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
2022年3月29日、4月7日,天长市监察委员会、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别将胡某某、许某某等4人涉嫌贪污案、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5月22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各并处罚金1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胡某某等人的贪污对象系国有控股公司公共财产及国家政策粮,涉及粮食交易、存储、保管等多个环节,且存在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个人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混同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围绕任职回避、财务制度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经多次向胡某某等人阐述国家设立基层粮库目的以及承担的重要职责,结合罪名认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胡某某等人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恶劣影响有了深刻认识。
据悉,办案过程中,胡某某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其自愿退赃的意愿,检察机关就其退赃情况与监察机关及时进行沟通,最终胡某某在开庭审理前将涉案1000余万元赃款全部退缴。同时,研判发现存在窝案、串案的犯罪线索,监察机关据此部署查办了粮食系统驻皖国企一名副厅级高管和省粮食集团前后两任董事长等3件重大贪腐案件。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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