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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最高检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例粮库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案件。
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2010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4年9月兼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2021年8月至10月,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先后改制为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某粮食公司分公司,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指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指在粮食入库、出库过程中,雇佣人员搬运产生的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108.4万余元。
2014年春节前至2021年中秋节前,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为粮食经销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租赁粮食烘干房、粮食收储、申报国家稻谷风险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71.2万元。
2016年9月,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计议通过从事“托市粮”(即按照托市收购政策收购的粮食。托市收购,也叫最低保护价收购或者最低价收购,是2006年起实行的以国家储备库为依托,烘托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收购方式,是为了稳定市场粮价、促进农民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民”而采取的调控手段)收储业务获利,在响水县双港镇某社区建设私人粮库(以下简称双港粮库),其中周某某出资220万元,占股20%。2016年11月至2021年11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不具备“托市粮”收购资格的双港粮库,借用某粮油管理所的资质申报“托市粮”收储业务。双港粮库先后收储“托市粮”4.5万余吨,获取国家支付的保管费共计826万余元,周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8.6万余元。
2022年4月12日,响水县监察委员会将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0日,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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