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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0月19日电 证监会网站19日消息,金贵银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控人曹永贵因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湖南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2017年3月31日,曹永贵作为甲方(时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乙方吴某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约定: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作为吴某指定的第三方认购金贵银业非公开发行股份。曹永贵本人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某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
2017年4月10日,九泰基金与金贵银业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并缴款,九泰基金管理的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2.50亿元。曹永贵作为金贵银业时任实际控制人,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湖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曹永贵作为金贵银业时任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曹永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公开显示,2020年12月28日,根据重整计划,金贵银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曹永贵变更为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金贵银业披露的半年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93亿元,同比增长28.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96.09万元,亏损幅度较上年收窄。(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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