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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出台,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
我国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含律所)总数已达7万余家。相比2000年的150余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数量在短短20多年中增长了480多倍。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具备基本专业能力、不讲职业道德的人员涌入商标代理行业,出现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交易、出具虚假法律文件、窃取内部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整体素质和诚信水平下降不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更严重干扰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亟须强化监管。在这一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积极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对商标代理行业加强监管的呼声,为完善商标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提供了有效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规定》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通过设置3年备案有效期,有助于实现对代理机构的动态清理。对于未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未妥善处理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设置了详细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有助于将不符合条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拒之门外,遏制行业乱象。
《规定》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将帮助恶意申请注册、向从事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其委托及指使委托人滥用商标权等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将对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形成有效震慑。但相关条款中对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希望执法机构在未来提供更明确的判定指引,并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掌握好尺度勿枉勿纵。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丰富了监管手段,完善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商标代理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乱象,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
笔者建议,应恢复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及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要求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资质,相关人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商标代理人(或律师、专利代理师)的资格并经过培训后才能执业。目前,我国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五次修改,希望能够将商标代理市场准入写入法律之中,恢复商标代理人与专利代理师和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春湘)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加强代理监管,提升行业素质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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