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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蓝鲸保险从业内获悉,为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特征、业务属性和机构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规、严格规范和稳妥有序的原则,压实保险法人机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约束到位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
在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基础上,《通知》划分了重点业务范围,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特殊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说明。
依照此前《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需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通知》则进一步提出,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任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特指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回避的各类条件。比如,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请豁免。《通知》同时明确,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并要求保险机构合理审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根据银保监会安排,存量任职回避问题可再申请延期,最晚于2023年底清理完毕。
《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员工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成长地回避要求进行了调整。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可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持续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的具体范围,并报对应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轮岗支付办法,明确轮岗人员番位、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轮岗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按照“孰严”原则确定。各保险机构要将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和豁免人员信息收集、交叉核验、岗位调配等嵌入人事部门工作日常,建立定期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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