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国家网信办: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

2023-08-08 17:05:15来源: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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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显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第五条显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同时,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第十五条明确,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估包括处理人脸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等事项。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值得关注的是,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在内的材料。且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由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编辑:李珮雯 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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