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高兴为大家分享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的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有关性”,如果您对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有关性”感兴趣,请往下看。
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及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技术人才的流动愈加普遍,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属该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纠纷通常是由技术人员的离职所产生的,如何认定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具体判断标准及尺度如何适用?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3年3月发布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对发明创造是否与工作有关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详细论述。
在上诉人C公司与被上诉人S公司、陈某、隆某等专利权属纠纷案中,C公司认为,专利发明创造系陈某、隆某从C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是与其二人在C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诉争专利权应当归属于C公司。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判断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任务是否有关,既要注意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也要注意避免将细则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
具体而言,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进行上述判断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诉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本案中,C公司这一技术的技术方案无论从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来看,均未体现诉争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因此,诉争专利发明创造相对于C公司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思路上并未体现出延续性和传承性。
第二,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诉争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以及诉争专利与离职员工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关系。本案中,陈某、隆某的工作岗位均不涉及这一技术的具体研发,虽然二人曾接触过这一技术的相关图纸,但这些图纸并未披露具体的技术信息细节。因此,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C公司关于诉争专利系其职务发明创造、诉争专利应归属其所有的诉请不能成立。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还指出,这一技术为该领域常见的零配件,应适度把握相关性认定的尺度,如过于宽泛思路对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认定,相当于认为离职员工只要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涉及该领域任一零配件的发明创造,都认定为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由此获得的专利权都当然地归属原单位。这种思路无异于实质性剥夺了离职员工独立发挥职业技能进行技术创新的机会,限缩了员工基于个人职业规划重新作出择业选择的正常流动空间,导致在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三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利益失衡,并不足取。(吴孟秋)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有关性”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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