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父收取30000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三年半

2023-05-15 21:05:11来源:红星新闻

今天,很高兴为大家分享来自红星新闻的生父收取30000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三年半,如果您对生父收取30000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三年半感兴趣,请往下看。

四川绵阳男子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见面发生一次关系后,刘某怀孕生下一名男婴,但两人均无意抚养。张某随后在老家散布领养消息,称只需收取30000元“营养费”即可将孩子送人。

后来,在宋某某介绍下,蓝某支付44000元领走了这个孩子,其中宋某某收取了14000元中介费,将30000元作为“营养费”支付给了张某。事发后,刘某及其亲属报警,蓝某将男婴交还刘某。

↑资料配图 据ICphoto↑资料配图 据ICphoto

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和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蓝某收买婴儿,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发:

男子收取30000元“营养费”

将出生2个月的亲生儿子送给他人

2021年2月,刘某和张某在网络上认识,两人见面后发生过一次关系,然后长期异地分居。不久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张某,并于2022年1月生下一名男婴。孩子的到来,并没有让两人开心起来。刘某告诉张某,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而张某更是无意抚养。

孩子的抚养问题拦在了两人中间。张某随后在老家散布领养消息,称只需收取30000元“营养费”即可将孩子送人。这一消息瞬间在当地传开,宋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称可以介绍买家蓝某,但要收取中介费14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蓝某有一个儿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出于延续香火的传统思想,他希望领养一个男孩作为家庭成员抚养。2022年3月6日,经宋某某牵线,蓝某和张某谈妥,蓝某直接将44000元支付给宋某某,宋某某收取了14000元中介费,将剩余30000元作为“营养费”交付给张某,以上费用含200元共同花销,蓝某付款后即将男婴带回三台老家抚养。

作为母亲,虽然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但刘某还是关心着孩子。当得知孩子被张某收钱送给了他人,且没有办理任何正规手续,于是要求将孩子抱回来,并和亲属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得知刘某报案后,蓝某将该男婴带至公安机关交还给了刘某。

焦点:

生父犯罪行为

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

前段时间,张某、宋某某和蓝某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张某伙同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二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蓝某收买婴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某辩称,他并没有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虽然知道将孩子送人是违法行为,但将孩子给蓝某只是为了推卸抚养责任,也没有认识到收取“营养费”可能构成犯罪,即使属于犯罪,也应当属于遗弃罪。

同时,蓝某辩称,他的行为是领养而不是拐卖儿童,给的钱是生孩子的营养费和医疗费,不是购买小孩的费用,之所以没有办理领养手续是因为不懂法,不知道要办理手续。

判决:

生父和介绍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收买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以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根据张某的供述以及庭审中对其作出的询问可知,张某辩称并不确定自己系孩子的亲生父亲,即张某并不确定自己对该男婴负有抚养义务,故张某在主观上并不满足犯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其次,经审理查明,张某确系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

↑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官介绍,以亲生子女为对象的犯罪在构成拐卖儿童罪或者遗弃罪时的区别为:在客观行为上,拐卖儿童罪表现为贩卖行为,即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换取一定数额金钱的行为。遗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放弃抚养,即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在犯罪情节上,拐卖儿童罪中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即构成犯罪。而遗弃罪则以情节恶劣为必要条件,即要求手段、行为恶劣,或者对儿童身心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在主观目的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在主观上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目的。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和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蓝某收买婴儿,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该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由此可见,现行司法实践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陈虹 刘亚东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何先锋

好了,关于生父收取30000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三年半就讲到这。


返回科技金融网首页 >>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科技金融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