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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医保局官网截图《通知》指出,当前,适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具体来看,对于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同时,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门急诊方面,参保患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对于“互联网”诊疗,《通知》指出,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加大用药保障力度,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通知》指出,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此外,为了提升患者就医保障力度,《通知》还表示,各地可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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